(2016)赣0191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付长安、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安,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来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长安,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洪浪,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61303950-6。法定代表人:熊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军,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吴国华,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7697-4。法定代表人:彭细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来水,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保证人:彭细阳,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西龙街11号,身份证号码:36011119670820214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长安与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来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来水不能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彭细阳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用座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乡的房屋为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来水提供保证,本院据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熊军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因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来水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付长安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保证人彭细阳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座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乡的房屋的价值,扣除抵押登记金额部分】向申请执行人付长安清偿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来水债务。二、查封保证人彭细阳座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乡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邓鹏羽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