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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11时许,在太和县李兴镇谢寨村孔某家饭店门口,被告人徐某某、谢晓丽等人因经营的饭店生意上用工之争到孔某家理论,与孔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徐某某将孔某打伤。经鉴定,孔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11时许,在太和县李兴镇谢寨村孔某家饭店门口,被告人徐某某、谢晓丽等人因经营的饭店生意上用工之争到孔某家理论,与孔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徐某某将孔某打伤。经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孔某外伤致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某与孔某达成调解协议,孔某对徐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太和县公安局李兴派出所出具的投案经过及前科情况核查表、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穆秀云、谢某1、谢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太和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对被告人徐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