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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海,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516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小章,该社职员。被告张长海,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任丘市青塔乡尚书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瀚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同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