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赵根银与王志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银,王志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395号原告:赵根银,住武山县。被告:王志鹏,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赵根银与被告王志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根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根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小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