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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赵根银与王志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银,王志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395号原告:赵根银,住武山县。被告:王志鹏,住甘肃省渭源县。原告赵根银与被告王志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根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根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小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