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秋珍与李万夫、徐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珍,李万夫,徐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杨秋珍,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万夫,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书珍,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秋珍与李万夫、徐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万夫、徐书珍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