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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世华与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华,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983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华被执行人: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马世华与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闵广贺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