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佐承与宋某、宋卫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佐承,宋某,宋卫正,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767号原告:张佐承,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宋某。被告:宋卫正,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赵钢,总经理。原告张佐承与被告宋某、宋卫正、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佐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宋卫正、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佐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佐承撤回对被告宋某、宋卫正、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佐承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