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芳、何子厚与江油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何子厚,江油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行初13号原告林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何子厚,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江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柳江,该市市长。原告林芳、何子厚诉被告江油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芳、何子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芳、何子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芳、何子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芳、何子厚负担。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向 茜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