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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鹏、周工业等与孙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周工业,孙亮,孙供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7号之一原告王鹏,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周工业,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国庆,闫小娟(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孙供宣,系孙亮之父。被告孙供宣,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周工业与被告孙亮、孙供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