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鹏、周工业等与孙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周工业,孙亮,孙供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7号之一原告王鹏,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周工业,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国庆,闫小娟(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孙供宣,系孙亮之父。被告孙供宣,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周工业与被告孙亮、孙供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