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新泰市豪特斯家俱厂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新泰市豪特斯家俱厂,新泰市东风化工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3号深圳高尔夫俱乐部紫荆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晓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业兵,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豪特斯家俱厂。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楼德镇。法定代表人:仉霞,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申亭,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东风化工厂。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苗庄村。法定代表人:仉霞,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申亭,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豪特斯家俱厂、新泰市东风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首先,本案应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其次,查清借款合同本金、利息方面的相应约定以及实际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等基本履行事实。再次,对于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在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对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充分理解把握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6号《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明确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最后,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应当查明债务单位的企业性质以及债权转让的时间截点,以便确定债权人收取利息的权利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