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德娥、王某1等与高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娥,王某1,王某2,王作芹,杨富兰,高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078号原告:张德娥,女,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原告:王作芹,男,195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杨富兰,女,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彬,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德娥、王某1、王某2、王作芹、杨富兰与被告高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7元,减半收取77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