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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保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北门路。法定代表人许信。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被执行人田保健,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清水坪镇。关于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保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25民督13号支付令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田保健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700元及至借款偿还日止的全部利息,并承担本案支付令费用547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民督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宿 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