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年干与秦玉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干,秦玉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424号原告李年干,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秦兰英,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玉忠,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唐永明,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李年干诉被告秦玉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元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陈荣财担任法庭记录,并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年干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年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年干负担。审判员 周元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