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恩林与董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恩林,董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徐恩林,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XXXX被执行人董建利,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沈阳铁路局吉林电务段工人,住浑江区红旗街。XXXX申请执行人徐恩林与被执行人董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董建利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徐恩林给付人民币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117200.00元(其中含应给付款100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7200.00元),执行费141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款1172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恩林。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1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