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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7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长青与李建成、王方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青,李建成,王方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790-2号申请人朱长青.被执行人李建成,男。被执行人王方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长青与被执行人李建成、王方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长青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