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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与杨璋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杨璋云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588号原告: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办公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刘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青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璋云,男,193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美兰,女,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璋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鹏、被告杨璋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美兰、王成峰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4日,原告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计2,043元,由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贾 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