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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0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天恒机械有限公司与江油市石磐化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恒机械有限公司,江油市石磐化工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218号原告:青岛天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京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刘升迁,经理。被告:江油市石磐化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天平镇石磐村。法定代表人:徐春山。原告青岛天恒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石磐化工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有误,查无此人,无法送达。在本庭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具体信息及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无明确被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天恒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于裁定生效后向本院支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牟晓波助理审判员  王红芳人民陪审员  尚淑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