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某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31号原告:太原市某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x区x座。法定代表人:黄艳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女,x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安xxx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旱西关桃园商务大厦xx号。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集祥美地小区东区*幢*单元*号,身份证号140103xxxx********。原告太原市某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xxx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郑莉秀书 记 员 甄 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