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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磊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58号原告: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东路路北奥林匹克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6281543K。法定代理人:侯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亚,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团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黄磊,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市品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