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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大妹与郑宣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妹,郑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002号申请人:秦大妹,女,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郑宣明,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秦大妹与郑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大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宣明的工资收入,申请保全金额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宣明的工资收入6万元,每月冻结额度为2500元,不得向被申请人及他人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1183民初2002号:关于本院受理的秦大妹与郑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2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郑宣明的工资收入6万元,每月冻结额度为2500元,不得向被申请人及他人支付。附:(2017)苏1183民初200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电话:8799****联系人:吴静、谢佳2017年4月14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