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龙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江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江门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81号原告:王龙,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武生,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江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杨××。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浩,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兰,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龙诉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江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诉。本案受理费4135.40元,减半收取计2067.7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67.70元,本院不另收退)。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