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峰、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峰,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峰,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芬。住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远征路中段。被执行人:李智弟,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陈桂芬,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曹峰与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临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4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临邑县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89号、90号案件中案件款1635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