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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88号宁卫华撤回假释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卫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88号罪犯宁卫华,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隆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卫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1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其后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对罪犯宁卫华报请的假释建���书。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的撤回报请假释建议书及材料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宁卫华的假释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