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窦某1、窦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1,窦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157号之一申请人窦某1,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南区。被申请人窦某2,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南区。申请人窦某1与被申请人窦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窦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窦某2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皮各庄村东面积为叁仟伍佰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三政国用(补出)字第15-0075号}和被申请人窦某2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南城南区油库院4街7排1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窦某1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馨日昇小区7幢714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窦某1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祥馨日昇小区7幢714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