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兴富、胡忠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兴富,胡忠先,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338号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709550018E。法定代表人:卢世悠,职务: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如甸,系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业彬,系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部一般管理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兴富,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胡忠先,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告: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兴义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其明。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兴富、胡忠先、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查明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计2884元,由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覃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