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2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明坤、白金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坤,白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明坤,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白金洪,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明坤与被执行人白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现被执行人白金洪名下位于XXXX房产已由另案首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白金洪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白金洪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蔡明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