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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梅兰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334号起诉人马梅兰,女,生于1977年10月15日,东乡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武家坪村吓院*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起诉人马梅兰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清除栽种在原告农用地周边的树苗,排除妨碍,保障原告对农地的正常使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两年农作物收益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梅兰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梅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00元,起诉人马梅兰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如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