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梅兰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字第334号起诉人马梅兰,女,生于1977年10月15日,东乡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武家坪村吓院*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起诉人马梅兰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清除栽种在原告农用地周边的树苗,排除妨碍,保障原告对农地的正常使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两年农作物收益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梅兰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梅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00元,起诉人马梅兰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如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