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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东东与刘习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东,刘习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06民初234号原告:张东东,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西省临县。被告:刘习祥,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车轮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云峰,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军,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原市迎泽区第二客厅百灵西餐店与被告刘习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迎泽区第二客厅百灵西餐店系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为张东东,太原市迎泽区第二客厅百灵西餐店于2016年6月23日注销,其经营者张东东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张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顾问费22.7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到付清之时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在青年路64号(现改为20号)经营餐厅,被告住所位于原告餐厅楼上,装修完毕后,被告以开餐厅影响其生活为由,阻止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为了不影响原告已投入的巨额装修及损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聘用合同》,聘请被告为原告顾问,每年顾问费为7万元,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五年顾问费35万元。后原告开业以来经营一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于是在2015年11月关闭了店面,12月3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需退还原告顾问费22.75万元,但被告拒不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原告张东东与被告刘习祥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刘习祥于2017年4月14日退还原告张东东顾问费12万元(被告已退还);三、被告刘习祥撤回(2016)晋0106民初3579号案件的起诉(该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东东负担;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全龙人民陪审员  任亚婷人民陪审员  李晓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