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惠玲与张梅、刘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惠玲,张梅,刘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47号原告:傅惠玲,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梅,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刘宏波,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惠玲诉被告张梅、刘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惠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傅惠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