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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惠玲与张梅、刘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惠玲,张梅,刘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47号原告:傅惠玲,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梅,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刘宏波,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惠玲诉被告张梅、刘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惠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傅惠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