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郭亚洲与胡忠涛、廊坊市新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洲,胡忠涛,廊坊市新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756号原告:郭亚洲,男,1999年12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某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禹某,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胡忠涛,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廊坊市新东方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甸村。法定代表人:宁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洲与被告胡忠涛、廊坊市新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亚洲于2017年2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郭亚洲正在治疗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