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5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金梅、王长江、王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梅,王长江,王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50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向华,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金梅,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王长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王瑶,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梅、王长江、王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505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王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龙湖上品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在32万元范围及被告王长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了查封。现该案已撤诉,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龙湖上品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长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霞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