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秀华与肖琼华、雷根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华,肖琼华,雷根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民初8号原告:马秀华,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肖琼华,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雷根善,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被告肖琼华丈夫)。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宝善,房县大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进行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马秀华与被告肖琼华、雷根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肖琼华、雷根善下落不明,同年1月4日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传华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周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秀华、被告肖琼华、雷根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宝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8日,被告肖琼华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马秀华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款条据一份,后经索要因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为此,引起诉讼。被告肖琼华、雷根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宝善辩称:1、首先我表示歉意。因为两被告均在外地,不方便出庭参加诉讼,电话委托我出庭应诉。既然我作为两被告的代理人来了,该说的话我还是要说,我毕竟要履行我的职责。2、肖琼华向原告马秀华借款2万元的形成,雷根善不知情。借款人是肖琼华的个人行为,不应该把雷根善列为被告。借款2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主张利息于法无据。3、2万元借款不管以前是什么亲戚,婚姻不成是多种原因,我们(肖琼华)嫂子说了一下,当时订婚时给了2万元彩礼金,应把这个2万元冲减下去。彩礼金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退还。4、建议因两被告现在生活处境困难,请原告马秀华谅解,能不能考虑把利息放弃,把本金分期分批偿还给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013年3月8日,被告肖琼华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马秀华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款条据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马秀华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肖琼华,2013年3月8日。”后因原告马秀华索款无果。为此,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肖琼华、雷根善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被告肖琼华向原告马秀华借款2万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肖琼华、雷根善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马秀华要求被告肖琼华、雷根善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注明约定利率,庭审中,原告马秀华也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琼华、雷根善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马秀华借款本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马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肖琼华、雷根善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长 何 为审判员 王传华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丽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