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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941号原告: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平安堡镇平安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913641339。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瑞,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91031943。负责人:姜跃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00元,减半收取计760.00元,由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