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长治市正鸿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石圪节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正鸿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石圪节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186号原告:长治市正鸿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康元小区1号楼西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经理。被告:山西潞安石圪节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黄沙岭。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经理。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垣县侯堡镇。法定代表人:李晋平,职务,董事长。原告长治市正鸿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石圪节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长治市正鸿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正鸿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长治市正鸿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晋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