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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春平、广州市浩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2017民终318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春平,广州市浩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德山德水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邓景麟,邓春恒,郑伟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间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春平,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浩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永暂,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广州德山德水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生民,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邓景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审第三人:邓春恒,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第三人:郑伟华,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春平、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浩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德山德水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邓景麟、邓春恒、郑伟华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邓春平、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浩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德山德水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邓景麟、邓春恒、郑伟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89589元,减半收取为94794.5元,由上诉人广州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婷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野薛翠萍吴泳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