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淑芬王树民与刘永清朱景云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王树民,刘永清,朱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19号之一申请人王淑芬,女。申请人王树民,男。被申请人刘永清,男。被申请人朱景云,女。申请人王淑芬、王树民与被申请人刘永清、朱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淑芬、王树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永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经提供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淑芬、王树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永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