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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舒与临沂达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舒,临沂达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747号原告:徐舒,女,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达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1号苏宁易购四楼。法定代表人:韩少云,经理。原告徐舒与被告临沂达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