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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裕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曾升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裕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曾升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495号原告:郑裕明,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华山,光泽“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文昌路**号。主要负责人:翁沁,该公司经理。被告:曾升兴,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郑裕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曾升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郑裕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郑裕明以所诉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郑裕明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