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月能与吴跃平、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桃江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能,吴跃平,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桃江营业部,陈国富,益阳市大通湖区水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682号原告:陈月能,女,193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吴跃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桃江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竹韵家园*号。负责人:周照堂,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陈国富,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水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沿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阳汉文,该单位法人代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北路**号。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法人代表。原告陈月能与被告吴跃平、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桃江营业部、陈国富、益阳市大通湖区水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月能诉称,2015年8月27日,原告乘坐被告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桃江营业部指派的由被告吴跃平驾驶的湘H×××××小型轿车,在太古城门口与被告陈国富驾驶的湘H×××××小轿车、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月能、吴跃平、吴某受伤,三车受损。原告陈月能受伤后住院治疗,伤情构成三级伤残。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水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系湘H×××××小轿车车主,湘H×××××小轿车、湘H×××××小型轿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现请求判令被告吴跃平、被告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桃江营业部、被告陈国富、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水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赔偿原告损失7158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吴跃平、被告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桃江营业部、被告陈国富、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水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另查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国富、大通湖区水利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吴跃平、夏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个被侵权人,所有被侵权人均是交强险的受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现原告陈月能、吴新建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有利于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和判决的一致性,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辉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