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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美英与陈忠文、夏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英,陈忠文,夏红卫,韩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77号原告:刘美英,女,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陈忠文,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夏红卫,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韩林军,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刘美英诉被告陈忠文、夏红卫、韩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美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美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美英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