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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北安市主星乡农业技术推广站与胡水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主星乡农业技术推广站,胡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主星乡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吕智华,职务,该站站长。被执行人胡水军(曾用名金大海),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北安市主星乡农业技术推广站与胡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水军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