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文全、胡文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文全,胡文虎,上海申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文全,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巧怡,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文虎,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田林东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胡文全因与被申请人胡文虎,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岭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文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确认申岭物业公司有权指定承租人错误。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授权申岭公司在所有有权承租的人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能指定承租人,其超越权限,指定应属无效。(二)胡文虎非兄弟姐妹中房屋居住面积最小的,根据相关规定其不具有承租系争房屋的资格。胡文全从未获得福利分房,因此更有资格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作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的上海申岭实业公司已经注销,申岭物业公司系政府部门指定的系争房屋管理人,处理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因此申岭物业公司有权处理系争房屋承租人的指定事宜。胡文全主张申岭物业公司无资格指定系争房屋承租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申岭物业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指定胡文虎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程序合法,原审据此驳回胡文全要求撤销指定之诉请并无不当。胡文全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胡文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文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