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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海玉与李玉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玉,李玉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395号原告:张海玉,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李玉林,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张海玉诉李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张海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张海玉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海玉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卫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