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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守中与戴守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守中,戴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77号申请人代守中,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戴守德,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代守中申请执行戴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代守中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戴守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代守中借款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戴守德给付申请人代守中案款4500元,代守中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