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建国、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国,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国,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国公,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建国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浆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建国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建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