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朱洪彬申请执行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997号朱洪彬,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五委*组,联系电话1530336608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信安镇南霸杨路北,联系电话1390316****法定代表人:邢文台朱洪彬申请霸州市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霸劳人调仲案字【2016】1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洪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霸劳人调仲案字【2016】1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