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880号原告: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长沙奥克斯广场第3栋9030号。法定代表人:贺寅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晔,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聪,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杨丰社区。法定代表人:吴钢耀。原告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补博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汤 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