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一飞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一飞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44号罪犯陈一飞,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五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鄱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一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并已交付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第140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2次、单项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陈一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一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