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朱维艳,魏兴林,薛飞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薛飞小,魏兴林,朱维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00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主要负责人周小龙,该支行行长。被告薛飞小,男,1981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清水乡。被告魏兴林,男,1979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朱维艳,女,1984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清水乡。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朱维艳,魏兴林,薛飞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