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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陈军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陈军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2505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7550275-8。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该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学建,该联社公司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东环城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569640-9。法定代表人陈君奇。被告陈军亚,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住扶沟县。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陈军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民、李学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限内利息按月息9‰计算,逾期加收50%,按月息13.5‰计算);2、确认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军亚抵押担保关系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如不能及时偿还借款,依法处置抵押物偿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5日,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2015年9月5日到期,合同期限内利率为月息9‰,逾期加收利息50%,上述借款有陈君民、高贵荣及被告陈军亚以各自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30万元,下欠本金70万元,利息清偿至2016年8月28日。由于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了陈君民、高贵荣提供的房产抵押。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下欠借款70万元及利息经催要未还。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陈军亚缺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据、抵押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证书、贷款发放通知单、房产评估报告书,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5日,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2015年9月5日到期,合同期限内利率为月息9‰,逾期加收利息50%,并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9月5日,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借款打入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账户。上述借款有陈君民、高贵荣及被告陈军亚以各自的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陈军亚的房产证号为扶房发字第××号),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30万元,下欠本金70万元,利息清偿至2016年8月28日。由于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申请解除了陈君民、高贵荣提供的房产抵押,被告陈军亚的房产抵押继续有效。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下欠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也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军亚为该笔借款以自己的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程序正当,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3.5‰计算,从2016年8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军亚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为扶房发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周口市全家福搪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欣勇审判员  海根义代审员  李法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